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47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堯中 相 對 人 利美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利 相 對 人 福本鄉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九年度存字第一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92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擔保金新臺幣6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18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印鑑證明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