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特蜜雅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特蜜雅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司字第一三三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特蜜雅國際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伊有閱覽相對人之呈報清算人卷宗,訴追債權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