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潘建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潘建維(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355 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 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及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屠建航業已死亡,又潘建維及潘楷齡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爰聲請准予選任潘建維或潘楷齡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董事屠建航業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死亡,有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屠建航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其為代理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潘建維為相對人之胞弟,且為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東,是潘建維就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權益,故由潘建維擔任相對人即債務人豐耀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