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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35號

聲請人
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聲請人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冠
聲請人
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輔祥
聲請人
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恩賜
聲請人
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恩賜
聲請人
駿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滄
聲請人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嵩棣
聲請人
守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聲請人
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騰
聲請人
台灣惜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邊思婷
聲請人
台灣璽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儒
聲請人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麗雅
聲請人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聲請人
聯誠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城
聲請人
竣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程
聲請人
惟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平
聲請人
高樹林即力高企業社
聲請人
黃金巴頓寵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紘綦
聲請人
沅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聲請人
沅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城
聲請人
台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鶴
聲請人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聲請人
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鎧璜
聲請人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豪傑
聲請人
源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主
聲請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聲請人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清算人 陳雯玲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明宸企業有限公司、唯謙企業有限公司、德睿國際有限公司、動物王國有限公司、唯誠事業有限公司、睿哲國際有限公司、唯信國際有限公司、唯奇國際有限公司、御業企業有限公司、唯愛國際有限公司、唯勤國際有限公司、創樸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182號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告計有悠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駿寶貿易有限公司、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守漢實業有限公司、艾澌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惜時有限公司、台灣璽時有限公司、高樹林即力高企業社、聯信寵物有限公司、聯誠寵物有限公司、竣百有限公司、惟多有限公司、黃金巴頓寵支貿易有限公司、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沅豐企業有限公司、源富有限公司、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沅慶企業有限公司、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頂尖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裁判費用亦由上開原告等人共同繳納,此有裁判費用收據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上欠缺由原告巴夫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簽章聲請之聲請狀,聲請程式顯有欠缺,本院乃通知聲請人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0年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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