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3號
- 原告
- HAK MUY MAKE CLOTHES ASSIST MATERIAL CO., LT
- 原告
- D 即合美製衣舖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Zhisheng Lin 即林志生
- 被告
-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