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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昌義楊忠霖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武義
被上訴人
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 年度士小字第8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規定自明。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準此,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應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裁判,則應揭示該法律見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合於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其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僅陳稱:伊雖承諾每個月收到租金給付2 萬元予被上訴人,然目前因疫情無租金收入,如何給付2 萬元予被上訴人等語。核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違背何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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