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彥如
- 被告
- 巴清丹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立之室內裝修設計暨工程承攬合約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