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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被告
巴清丹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立之室內裝修設計暨工程承攬合約第2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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