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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號

原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寄臺北市南港郵政90499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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