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新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諚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7,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7,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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