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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沛雷

聲請人
即被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理人
李巧柔
相對人
宇翔帷幕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朽
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枝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技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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