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57號

抗告人
林德隆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7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109 年度司票字第57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裁定係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送達於抗告人地址即OO市OO區OO147 之00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頁),則抗告人提出抗告之10日法定期間,加計在途期間2 日後,應於109 年8 月31日(星期一)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09 年9 月8 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有本院收狀戳印於其抗告狀上可憑,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