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有清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拍字第28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3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拍字第288 號裁定而提出抗告,然未於抗告狀中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