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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00號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0號

聲請人
胡秋江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陽昇教育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陽昇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2 月28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提出第7 屆第1 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6 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9976號函、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5-10、12條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6 月10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9976號函已備查變更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條號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
├───┼────────────────┼────────────────┤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
│      │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
│      │法人陽昇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陽昇│
│      │會)。                          │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2條 │本會以揚昇終生教育、邁向學習型社│本會以揚昇終生教育、邁向學習型社│
│      │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
│      │義務:                          │義務:                          │
│      │一、營造學習化的社區教育。【親職│                                │
│      │    教育、閱讀教育、婦女教育】。│                                │
│      │二、培育前瞻性的教育團隊。【種籽│                                │
│      │    團隊、輔導團隊、講師團隊】。│                                │
│      │三、邁向國際化的終生教育。【生活│                                │
│      │    教育、生命教育、生涯教育】。│                                │
│      │四、與推動業務相關性之學術論文徵│                                │
│      │    選,提供獎助辦法。          │                                │
│      │五、與相關學術機構相邀配合與本會│                                │
│      │    設立宗旨相關之活動。        │                                │
│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目的之相關公益│                                │
│      │    性教育事務。                │                                │
├───┼────────────────┼────────────────┤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萬元整, │一、營造學習化的社區教育。【親職│
│      │由威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    教育、閱讀教育、婦女教育】。│
│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二、培育前瞻性的教育團隊。【種籽│
│      │接受捐贈。                      │    團隊、輔導團隊、講師團隊】。│
│      │                                │三、邁向國際化的終生教育。【生活│
│      │                                │    教育、生命教育、生涯教育】。│
│      │                                │四、與推動業務相關性之學術論文徵│
│      │                                │    選,提供獎助辦法。          │
│      │                                │五、與相關學術機構相邀配合與本會│
│      │                                │    設立宗旨相關之活動。        │
│      │                                │六、其他公益活動。              │
├───┼────────────────┼────────────────┤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500萬元整, │
│      │457號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由威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
│      │機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
│      │所。                            │接受捐贈。                      │
├───┼────────────────┼────────────────┤
│第5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組成。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      │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1段314號之1 11樓。              │
│      │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選聘之。董 │                                │
│      │事均為無給職。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                                │
│      │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                                │
│      │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 │                                │
│      │之1。                           │                                │
├───┼────────────────┼────────────────┤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
│      │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左:                            │
│      │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記: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    定。                        │
│      │    滿2年。但受緩刑宣者,不在此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限。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之刑確 │                                │
│      │    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                                │
│      │    完畢或赦免後未滿年。但受緩刑│本會董事會7人組成,第1任董事由原│
│      │    宣告者,不在此限。          │捐助人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屆董事會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
│      │    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
│      │    復權。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      │有前項第5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 │                                │
│      │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
│      │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第7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3年,連選得連任 │
│      │,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董事會得│
│      │事總人數5分之4。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每屆│
│      │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應召 │
│      │足原任期。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 │事,並按照辦理交接。            │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                                │
│      │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
│第8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 │
│      │如下:                          │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
│      │    。                          │中聘請一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業務。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      │    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
│      │    擬議或決議。                │                                │
├───┼────────────────┼────────────────┤  
│第9條 │本會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對內為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 │
│      │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
│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集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董事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
│      │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
│      │事互推1人代理之。               │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      │會1次。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關准許後行之。                  │
│      │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
│      │代理出席。                      │   、63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1人 │   必要處分。                   │
│      │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數3分之1。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      │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召集董事會10日前,應先將開會通知│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
│      │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
│      │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
│      │之。                            │                                │
├───┼────────────────┼────────────────┤
│第10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
│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及會計年度,每年2月底以前,董事 │
│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      │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備。                            │
│      │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一、上年度義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    。                          │
│      │之: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      │二、基金之動用。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有關憑據影本)。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34│                                │
│      │條第1項規定辦理。               │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10日前,將│                                │
│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                                │
│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第11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
│      │及會計年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內容│須符合本章程第2條之規定,並須事 │
│      │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一、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審定當年 │                                │
│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主管│                                │
│      │    機關指定網站上傳備查。工作計│                                │
│      │    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                                │
│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
│      │    風險評估報告。              │                                │
│      │二、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前1年│                                │
│      │   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主 │                                │
│      │   管機關指定網站上傳備查。     │                                │
├───┼────────────────┼────────────────┤
│第12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
│      │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
│      │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
│      │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
│      │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                                │
│      │或非金融機構。                  │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
│      │:                              │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                                │
│      │    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
│      │    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                                │
│      │    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
│      │    本票。                      │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                                │
│      │    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
│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                                │
│      │    之受益憑證。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                                │
│      │    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                                │
│      │    之5。                       │                                │
├───┼────────────────┼────────────────┤
│第13條│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
│      │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30│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
│      │日內,函報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
│      │許可15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15日內│                                │
│      │,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本│                                │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      │。                              │                                │
├───┼────────────────┼────────────────┤
│第14條│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
│      │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
│      │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
│      │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      │登記。                          │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                                │
│      │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                                │
│      │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
│第15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8日,│本章程訂於民國91年2月12日,如有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16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實│
│      │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施。                            │
│      │時,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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