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債 務 人 呂茲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4月至109年3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3.呂學道、姜美榮家族系統表,說明呂學道、姜美榮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呂學道、姜美榮之扶養費用?提出呂學道、姜美榮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4.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5.說明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債務人子女、債務人父母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4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依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債務人均領有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營利所得,請陳報為何有此2 間公司之營利所得?投資之內容為何?每年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自107年4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9.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7年4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2名未成年子女 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債務清償方案。 11.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 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 收入金額。 12.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6295號執行案件 外,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尚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