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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債務人
李伊妍即李依潔即李柔璇即陳柔璇
代理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惠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名下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估價報告
  ,並說明上開土地遭請求權人李宛菁預告登記之原因為何。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帳戶)自107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債務人投資宇俊國際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萬股並為董
  事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
  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自107 年9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
  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⒍應受扶養人陳榮坤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陳榮坤
  、李宛菁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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