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債 務 人 李伊妍即李依潔即李柔璇即陳柔璇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惠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名下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估價報告,並說明上開土地遭請求權人李宛菁預告登記之原因為何。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07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債務人投資宇俊國際演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0萬股並為董事之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自107 年9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⒍應受扶養人陳榮坤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陳榮坤、李宛菁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