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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債務人
張沛寰即張淑慧
代理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自106 年8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6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如為外送員收入,應提出手機應用程式服務費
  及其他費用等之明細。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35544號拍賣不動產
  後之執行金額分配表。
⒏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⒐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案件,是否
  有分期給付協議履行中?
⒑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參酌109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 倍為2 萬406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
  勞健保費及稅賦等)。債務人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
  2 萬4,350 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
  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
  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⒒提出謚鑨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近五年財務報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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