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債 務 人 陳永昌 代 理 人 安玉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⒈自106 年9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債務人於107 年8 月前有投保於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陳報自106年9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⒋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7 、108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⒍說明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中,交通費每月2,400 元之計算方式,通勤原因及支出之必要性。 ⒎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29萬9,112 元,而前兩年支出高達71萬1,600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