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 債務人
- 李伊妍即李依潔即李柔璇即陳柔璇
- 代理人
- 黃靖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
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
員。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3.陳報有無未登記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之有
價值財產及其明細、財產價值(如樂器等)。
4.債務人名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5.債務人自民國107年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8.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
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如有經營Instagram、facebook、youtube或類似網站,亦
須陳報上開社群網站或直播網站之名稱、分紅、業配等各
類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
12.提出債務人之勞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14.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房屋坪數,所
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
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5.陳報受扶養人姓名及受扶養人107、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
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6.受扶養人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家族系統表及其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
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7.說明前置協商時之最大債權銀行名稱、何時成立前置協商
?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18.債務人為宇俊國際演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
額若干。
19.說明每月支出電視網路費3,98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並提
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