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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債務人
李鴻微
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蔡維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俞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
      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4.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7.債務人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如無新資料
      則毋須重複)。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9.陳報名下所有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並提出
      證明文件。
   10.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受扶養人陳吳寶琴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
      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
      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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