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債 務 人 黃順政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王薏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7 年7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2.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說明債務人母親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 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0.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 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前配偶及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2.說明順智工程行近5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 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債務人是否曾任漢寶油脂工業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有 無受領報酬?並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5 年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 ),並提出債務人之出資額若干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