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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侑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啟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說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限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具狀補正聲請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暨其
    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並說明聲請
    人解散後是否有選任甲○○為清算人?若有,並已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就任,併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人應提出財產目錄,及
    其證明,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
    繳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四、聲請人主張名下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而有不能清償其債務
    之事實,應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
    表等資料證明。
五、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未區分優先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
    ,亦未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及債權
    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
    ,且未提出積欠華南銀行北投分行貸款新臺幣86萬4,434元
    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又如聲請人與債
    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並應請聲請人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
    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則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
    案號等。
六、聲請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
    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
    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
    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
    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
    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有無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罰款項目及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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