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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林明性
聲請人
劉賀筠
聲請人
彭聖文
聲請人
高孝玖
聲請人
謝宗穎
聲請人
黃美英
聲請人
王永欣
相對人
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郭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八年度補字第一四三九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中,為相對人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二四四0三三0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訴訟)。查相對人原任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08年6月16日任期屆滿,惟未遵期於同年11月7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致原任董事、監察人業於同年11月8日起當然解任,故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郭南宏前任相對人之負責人,對於相對人公司營運及財產狀況甚為熟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郭南宏為系爭訴訟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現無適法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公司登記案卷查閱屬實,故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屬有據。本院審酌郭南宏為相對人於105年6月17日至108年6月16日間之董事長(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卷第134、137頁),對於相對人之經營及管理等狀況,應甚為瞭解,由其就系爭訴訟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使相對人及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受損,復經本院徵詢其意願後,郭南宏已具狀向本院陳明願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故由郭南宏擔任相對人於系爭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郭南宏就系爭訴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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