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林明性
- 聲請人
- 劉賀筠
- 聲請人
- 彭聖文
- 聲請人
- 高孝玖
- 聲請人
- 謝宗穎
- 聲請人
- 黃美英
- 聲請人
- 王永欣
- 相對人
- 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郭南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八年度補字第一四三九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中,為相對人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二四四0三三0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薪資等訴訟,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訴訟)。查相對人原任董事、監察人已於民國108年6月16日任期屆滿,惟未遵期於同年11月7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致原任董事、監察人業於同年11月8日起當然解任,故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郭南宏前任相對人之負責人,對於相對人公司營運及財產狀況甚為熟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郭南宏為系爭訴訟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相對人現無適法之法定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公司登記案卷查閱屬實,故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屬有據。本院審酌郭南宏為相對人於105年6月17日至108年6月16日間之董事長(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439號卷第134、137頁),對於相對人之經營及管理等狀況,應甚為瞭解,由其就系爭訴訟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不致使相對人及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受損,復經本院徵詢其意願後,郭南宏已具狀向本院陳明願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故由郭南宏擔任相對人於系爭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郭南宏就系爭訴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