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忠
- 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代理人
- 黃惠敏律師
- 代理人
- 江欣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貨款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