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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李嘉慧

  • 當事人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代 理 人 黃惠敏律師 代 理 人 江欣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貨款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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