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林大為
- 原告陳秋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陳秋男 代 理 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民國98年度司字第209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係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9 號清算完結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相對人即樺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為瞭解該清算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等情,業據其提出樺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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