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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代理鑫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間本院109年度智字第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智字第四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09年度智字第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陳述內容之真意及完整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智字第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之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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