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吳秀女 陳建佑 楊安慈 彭筱茵 林品澄 陳世杰 高百嫻 施耘中 楊雯華 徐理文 吳兆民 蔡佩芬 郭宥宏 張簡子霈 陳永晉 郭芝美 陳淑綢 許瑞庭 洪周乾 洪碩廷 洪嘉希 洪偲齊 兼上3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偉書 劉麗君 聲 請 人 洪周靖 林金票 洪郁淳 洪晟峰 洪郁欣 李靜如 許嘉益 林麗華 施金鳳 張竣堯 蔡美鈴 胡秩瑋 李榮美 李衛國 兼上38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上2人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相 對 人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 相 對 人 林宗漢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梁乃文律師 相 對 人 潘彥州即希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 溫育禎律師 相 對 人 中銀律師事務所 兼 法定代理人 吳筱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瑋慈 相 對 人 郭敬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相 對 人 王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金龍曾當庭表示願意與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雖最後未能當庭和解,惟和解談判現仍進行中,且聲請人欲確認相對人許金龍當庭陳述內容,作為談判依據,爰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金字第5 號給付價金等事件民國10 9年8 月24日、同年9 月21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1月17日(聲請人誤植為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上開期日到場,可向其詢問得知上開期日開庭內容,又相對人許金龍雖確曾當庭表示願意與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然所謂和解,係指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在和解商議過程中,所為之讓步或陳述,於和解確定成立前,當事人不受其拘束,且不得採為判決根據,聲請人以欲確認相對人許金龍是否曾當庭表示有和解意願為由所為之本件聲請,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