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人
吳秀女
聲請人
陳建佑
聲請人
楊安慈
聲請人
彭筱茵
聲請人
林品澄
聲請人
陳世杰
聲請人
高百嫻
聲請人
施耘中
聲請人
楊雯華
聲請人
徐理文
聲請人
吳兆民
聲請人
蔡佩芬
聲請人
郭宥宏
聲請人
張簡子霈
聲請人
陳永晉
聲請人
郭芝美
聲請人
陳淑綢
聲請人
許瑞庭
聲請人
洪周乾
聲請人
洪碩廷
聲請人
洪嘉希
聲請人
洪偲齊
兼上3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偉書
法定代理人
劉麗君
聲請人
洪周靖
聲請人
林金票
聲請人
洪郁淳
聲請人
洪晟峰
聲請人
洪郁欣
聲請人
李靜如
聲請人
許嘉益
聲請人
林麗華
聲請人
施金鳳
聲請人
張竣堯
聲請人
蔡美鈴
聲請人
胡秩瑋
聲請人
李榮美
聲請人
李衛國
兼上38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上2人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相對人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樫埜由昭(KASHINO YOSHIAKI)
相對人
林宗漢
相對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律師
相對人
潘彥州即希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相對人
中銀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吳筱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瑋慈
相對人
郭敬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意淨律師
相對人
王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金龍曾當庭表示願意與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雖最後未能當庭和解,惟和解談判現仍進行中,且聲請人欲確認相對人許金龍當庭陳述內容,作為談判依據,爰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金字第5 號給付價金等事件民國10 9年8 月24日、同年9 月21日、同年10月19日、同年11月17日(聲請人誤植為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上開期日到場,可向其詢問得知上開期日開庭內容,又相對人許金龍雖確曾當庭表示願意與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然所謂和解,係指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在和解商議過程中,所為之讓步或陳述,於和解確定成立前,當事人不受其拘束,且不得採為判決根據,聲請人以欲確認相對人許金龍是否曾當庭表示有和解意願為由所為之本件聲請,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