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卉庭
- 相對人
-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全字第9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支票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及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96號裁定准許假處分,惟相對人迄今未起訴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9年12月28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7435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12月22日中院麟文字第109000237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28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090002101號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1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8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2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8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3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9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4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9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5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10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6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10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7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8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合 計│ │ │3,696,000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