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
- 原告
-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朱信忠
- 原告
-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鐙
- 原告
-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裕
- 原告
- 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振中
- 原告
-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