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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朱信忠
原告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原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原告
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振中
原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8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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