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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陳舒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利營造有限公司、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1萬6,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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