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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名
訴訟代理人
邱子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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