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名 訴訟代理人 邱子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