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王振宇
- 原告
- 玖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敏綺律師
- 被告
-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核其性質,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