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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
    巫俊毅

  • 原告
    林楠桂
  • 被告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幸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6號原   告 林楠桂 被   告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毅 被   告 謝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分別請求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其遲延利息;②被告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③被告應將網站上與原告有關之連結及圖片刪除。經核前開①部分乃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②、③部分則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6,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 元+3,000 元=1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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