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
- 原告
- 盧品卉
- 被告
-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凱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費1 萬6,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