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解任董事職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傅凱鍵
- 原告盧品卉
- 被告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盧品卉 被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費1 萬6,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陳 紀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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