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