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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0號

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告
佳陞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生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載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土地部分係以起訴時之公告地價計算、建物部分係以102 年間之拍定金額計算,均難認係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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