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
- 原告
- 黃驛檡
- 被告
- 華邦貴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瑋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邦貴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緒字第270 號沒收之現金一袋為原告所有,又參酌原告陳稱該現金一袋內有新臺幣(下同)245 萬2,1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 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3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