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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告
羅文燚
原告
梁忠鎮
被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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