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羅文燚 梁忠鎮 被 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1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