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成
原告與被告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