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原 告 夏盟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鼎玉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