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曾增成
- 原告劉吳歲
- 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劉吳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廷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壽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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