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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 原告
    劉吳歲
  • 被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   告 劉吳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李冠廷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壽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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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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