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