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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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