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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楊忠霖

  • 原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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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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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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