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2號
- 原告
- 鴻凱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順妹
- 被告
- 濰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502 元,應繳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