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告
長信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川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2,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