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門禁卡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雀爾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興洋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門禁卡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62 條第1 項中段及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交付興洋興天地社區出入門禁卡81張,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