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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告
陳淑儀
原告
陳淑貞
原告
陳斌鍾
原告
大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文
原告
茂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赤虫重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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