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陳淑儀 陳淑貞 陳斌鍾 大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文 原 告 茂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赤虫重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