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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告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固已就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惟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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