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 告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固已就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惟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