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 原告
-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貴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北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固已就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惟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