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2號
- 原告
- 林正忠
- 原告
- 潘仕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治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瓊之律師
- 被告
- 瑞穗天合國際觀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①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 人各5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②請求被告不得複製、散布並應刪除原告2 人於系爭別墅之影像畫面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