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 告 侯信宏 被 告 張定瑋 李珳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間就益高環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高公司)70萬股之股份 (下稱系爭股份)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張定瑋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股份之交易價值計算,經原告聲請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調閱益高公司107年度至109年度之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後,調查其系爭股份之每股淨值後核算其價額,並經本院向臺北國稅局函查上開年度之財務報表後,經臺北國稅局以109 年10月27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90036376號函覆本院109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尚無 資料可資提供,並檢送107、108年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而雖無起訴時之10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然本院依職權以相近年度 即10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計算系爭股份之淨值,而系爭股 份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8.59元(計算式:108年度益高公 司資產負債表,權益總額17,179,840元÷股份總數2,000,000股 =8.59元/股,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其系爭股份之交易價值為6,013,000元(8.59元/股×700,000股=6,013,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