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 原告
- 胡家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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