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訴訟代理人 黃振嘉 徐偉亭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壹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