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 原告
-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子仁
- 訴訟代理人
- 廖婉君律師
- 被告
- 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詠翔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嘉
徐偉亭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壹佰玖
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