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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林詠翔

  • 原告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華德包裝服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大江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詠翔 訴訟代理人 黃振嘉 徐偉亭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壹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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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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